武汉市、宜昌市、荆门市、恩施市、潜江市、利川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011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监管,较好地落实了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为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管理,有效利用城市道路资源,便民利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期,有不少市民举报反映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不规范和乱收费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政策。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督促执收单位严格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禁止改变收费方式预收停车费,禁止超标准收费,禁止收费不给票、少给票和给假票,禁止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禁止私划停车泊位收费,禁止执收单位下达收费额指标。
二、确保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综规[2010]18号规定,政府部门大门左右50米或当地政府确定的区间施划免费停车泊位并实行免费,停车15分以内实行免费,军、警等特种车辆实行免费。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机动车优惠政策的宣传,并督促执收单位在显著位置做好收费政策的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检查。各地要认真开展停车收费明查暗访和日常巡查等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受理市民对停车收费的投诉或举报,加大停车收费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在6月20日前对本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六禁止”的乱收费行为和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各地检查情况请于6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四、建立健全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完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工作程序、收费员职责、监察巡察、收费员违纪违法处理、收费票据管理等工作制度,建立规范收费、合理收费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推广电子收费系统,规范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