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2012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十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2]1号)、《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青政发[2012]18号)等规定,我市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为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现就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2.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驻青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岛市户籍的学生;
4.驻青部队的现役军人、无青岛市户籍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5.与驻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及免除标准
(一)普通型专用殡仪车遗体接运费每具320元;
(二)车辆、遗体消毒费每次15元;
(三)馆内遗体搬运费每具50元;
(四)1天内遗体普通冷藏费每具80元;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费每具700元;
(六)1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费单盒60元。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按照《通知》规定在本市相应的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标准由殡仪馆按照青岛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最高免除标准为每具1225元。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免费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或单位机构,下同)支付。
三、规范各级殡仪馆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各级殡仪馆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规定中的收费标准为全市最高标准。其中各级殡仪馆销售骨灰盒等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购销差率不得高于实际购货结算价格的25%。各级殡仪馆要严格规范自身价格和收费行为,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价率。
四、严格执行惠民殡葬政策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殡仪馆要严格执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有关规定,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举报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规范以及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等内容,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各级殡仪馆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其他殡葬服务项目,要坚持丧属自愿的原则,在提供服务前与经办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向丧属收取费用时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实行惠民殡葬政策后,各级殡仪馆仍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普通火化炉,以保证非免费群众的基本需求。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价费[2003]27号)、《关于灵骨海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青价字[2003]51号)、《关于青岛市殡葬管理所新建骨灰安放楼收费标准的批复》(青价字[2004]15号)、《关于莱西市殡仪馆新增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青价字[2004]23号)、《关于胶南市殡仪馆新建悼念厅收费标准的批复》(青价字[2004]42号)、《关于胶南市殡仪馆环保型火化炉火化费试行标准的批复》(青价字[200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各级殡仪馆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
青岛市各级殡仪馆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