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财〔2011〕48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8〕费501号)收费期限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行三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
(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并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省环境保护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8〕费50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
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