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业用电合表用户执行峰谷电价情况的报告》(龙发改价[2012]价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明确规定我省商业、非居民、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类别后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因此,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合表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而实际用电户容量不足100千伏安的商业用户,可向电网企业申请表计改造,进行分表计量。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