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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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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2012-7-11
实施时间:2012-8-1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赣发〔2011〕17号)和省政府《关于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营造精简高效的服务环境,并支持南昌打造全省核心增长极。根据各地申报外资审批权下放情况,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将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瑞昌市等15个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详见附件)。
  将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红谷滩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将南昌市原获外资审批权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外资审批权扩大为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将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权(特殊行业除外)下放至南昌市外经贸委。
  二、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必须由省或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及时转发本通知至获授权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其做好审批前期准备工作。
  2、获授权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按照《江西省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机构,加强人员配置,挑选业务素质强、政策水平高、原则性强的干部负责从事审批工作。各级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商投资投资企业进行依法审批。
  3、各获授权审批单位对审批的项目自行承担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各获授权审批单位应使用《江西省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坚持先上网审批后发证,提高网上审批率,严禁不规范的审批发证行为。
  5、各获授权审批单位应及时将审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我厅,对不依法审批或越权审批的项目,我厅将予以纠正或撤销,并予以通报直至收回审批、发证权。
  6、审批权下放后,各获授权审批单位要重视外资统计和项目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准确、及时上报统计和有关情况。
  四、本通知事项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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