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价综[2012]9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重新核定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涉税鉴证收费标准见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可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为其提供的涉税鉴证,一律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20%。
二、涉税服务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按委托人实际付费金额开具合法票据。
三、凡在我省执业、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并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文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到本文后,应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事务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有效期为3年,3年后重新核定。
附件: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省 物 价 局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基数 |
分段累进计费额度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
一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注销税收清算鉴证 |
销售收入总额、资产总额 |
100万元(含)以下 |
2.5‰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计费基数按销售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注销税收清算鉴证,计费基数按资产总额计算。计费金额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收取。 |
100-500万元(含) |
1.6‰ |
||||
500-1000万元(含) |
0.8‰ |
||||
1000-5000万元(含) |
0.5‰ |
||||
5000万元-1亿元(含) |
0.25‰ |
||||
1亿元-5亿元(含) |
0.1‰ |
||||
5亿元以上 |
双方协商 |
||||
二 |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 |
加计扣除总额 |
100万元(含)以下 |
2.0% |
计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100-500万元(含) |
1.5% |
||||
500-1000万元(含) |
1.0% |
||||
1000-5000万元(含) |
0.5% |
||||
5000万元以上 |
0.2% |
||||
三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
报损金额总额 |
50万元(含)以下 |
2.0% |
|
50-200万元(含) |
1.0% |
||||
200万元以上 |
0.5% |
||||
四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
项目收入总额 |
1亿元(含)以下 |
1.0‰ |
计费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
1-3亿元(含) |
0.4‰ |
||||
3-10亿元(含) |
0.2‰ |
||||
10亿元以上 |
双方协商 |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价服[2014]4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3-17
实施时间:2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