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发改价管[2012]2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6-28
实施时间:2012-9-1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
  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
  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
  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同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应接受价格部门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审。
  五、建立收费标准联动机制
  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与铜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铜价每波动一个百分点,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同向调整0.36个百分点。其中,铜价以上海有色网1#铜为计价标的。
  当铜价连续12个月平均上下波动超过30%时,启动收费标准联动机制,联动周期不小于一年。联动调整由市电力公司根据铜价变化情况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联动机制只考虑铜价波动因素,铜价之外的人工成本等其他因素,由电力公司自行消化。
  六、其他事项
  1、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对农业排灌泵站、非经营性的残疾人学校、社会福利院和养老院等单位实行优惠,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收费按照规定标准的90%执行。
  2、提供开关站站本体的用户,由市电力公司给予适当补偿,其中,35千伏开关站站本体补偿标准为每座130万元,10千伏开关站站本体补偿标准为每座100万元;利用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已建开关站或排管(按实投资建设)的用户,由市电力公司给予适当优惠,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根据实际利用情况,按照规定标准的90%或95%执行。
  3、加快业扩工程施工建设,确保用户按时接电。其中,10千伏用户有掘路的业扩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无掘路的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35千伏用户业扩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80个工作日。业扩工程供电方案答复和用户受电工程图纸审查时间期限严格按照电力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市电力公司需使用标准化工程设计,严格控制设备材料质量,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队伍,推行工程全过程监理,加强工程竣工质监验收,实现工程零缺陷投运,切实确保业扩工程质量。
  5、随着本市电网结构和电源布局的合理化,将根据全市供电半径等因素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缴纳工程费用的业扩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请市电力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