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有关费用的函》(卫办规财发[2001]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保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的印制和发放,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你部可从医师资格证书费中每证提取2.5元,从执业医师证书费中每证提取3.5元,用于两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到省会城市的开支。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3-4
实施时间:20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