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院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院停车场收费管理,统一医院停车收费政策,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市医院停车场按照计时或者计次收费方式,分别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具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不分车型和昼夜,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每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20元;停车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没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不分车型和昼夜,收费标准为每台次2元。
二、收取停车费必须提供收费票据,其中计时收费票据要标明进、出场时间和收费金额。对于未提供收费票据的,停车人可以拒绝交费。
三、停车场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信息。
四、停车场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医院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停车场审验合格证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其中,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计次收费的停车场到所在区、县(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停车场有违反本通知规定,且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5日起执行,之前关于各医院停车场收费的审批文件同时废止。
七、各医院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2012年6月15日前,分别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窗口(计时收费停车场)和所在区、县(市)物价部门(计次收费停车场)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