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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全员免学费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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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全员免学费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人社厅发[2012]1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12-1-6
实施时间:2012-1-6
法规类型: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2号)精神,加快推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实现劳动预备制培训全覆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以下。
  一、培训对象
  面向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全员免学费培训。
  二、培训机构管理
  对承担劳动预备制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48号)执行。
  三、培训报名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报名,也可直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各地可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院校招生结合进行。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应开设专门窗口,公布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积极组织和指导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专业设置
  (一)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大对城乡人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的调查,及时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专业。
  五、培训内容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课程设置原则上按照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实施教学。
  (二)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人社部部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省里有培训计划、大纲的,按照省里规定执行,暂时没有的,由定点机构参照部颁相近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大纲自行制定,报省厅批准后实施。
  六、培训形式
  (一)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全日制,社会实践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二)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限达到12个月,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院校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达到12个月,可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学习期限连续计算。
  七、培训证书
  劳动预备制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转为技工院校学生的,学习期满考试合格的,发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八、培训经费
  劳动预备制实行全员免学费培训,并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申领拨付程序、所需申请材料等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开班报告制度(附件1),要求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10天前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培训机构发放前必须在显着位置公示享受生活补贴学员名单(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将发放记录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验。
  九、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
  (二)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及时通报培训需求情况,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做好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存放档案等工作,为劳动预备制定学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培训服务。
  附件:1.劳动预备制培训开班申报表
  2.劳动预备制学员登记表
  3.劳动预备制学员生活费补贴申领报告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相关附件
1.劳动预备制培训开班申报表.doc    
2.劳动预备制学员登记表.doc    
3.劳动预备制学员生活费补贴申领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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