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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澄清车船税相关退税流程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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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澄清车船税相关退税流程的声明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6-12
实施时间:2012-6-12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南京
发文内容

  6月12日有报纸刊发消息,称:在上半年购买过新名单里的车型,尚未减收车船税的,可到地税局申请退还。若消费者在今年1月1日以后购买过两批目录内的车型且车船税尚未减半的,可到地税局开具相关证明,再到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减半退还。对此,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郑重声明,此报道部分解释口径存在偏差。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对属于公告目录中列举的车辆,未办理保险的可在办理保险时直接享受减税或免税政策;对文件下发前已购买保险,全额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请携带身分证和缴纳车船税的完税证明(即“交强险保单”)直接到原办理保险的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如需了解税收政策,请登录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njds.nj.gov.cn)、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前往南京地税各办税服务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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