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具有天津市户籍,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基本生活费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
(二)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即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0%核定,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中央补贴和低保补助金构成。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散居孤儿不计入监护家庭人口。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 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汇总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属民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信息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进行。由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1.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1) 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 孤儿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3)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4) 孤儿的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5) 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对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6) 孤儿监护人填写《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社会散居孤儿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
(7) 其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3.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区(县)民政部门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信息系统》,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审批通过的社会散居孤儿即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发放《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 资金来源: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和区(县)预算管理,市属集中供养孤儿生活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县)属集中供养孤儿生活费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社会散居孤儿中央补贴基本生活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001项“儿童福利”科目。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中的低保补助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2项“最低生活保障”科目,市、区(县)财政分担比例按现行补助办法执行。年底根据实际发放情况据实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二) 发放渠道:按现行资金渠道发放。
(三) 发放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停止发放: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周岁,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18周岁以上孤儿符合低保政策的,享受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待遇。
2.被依法收养,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3.找到生父或生母的,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4.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
五、工作要求
(一) 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强化孤儿保障对象及其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管理,是保障孤儿基本权益的关键,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孤儿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孤儿基本生活费要按照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二) 强化孤儿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止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三) 强化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孤儿养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为集中养育孤儿创造健康成长的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定期对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身心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其监护家庭提供各方面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保障孤儿健康成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
1、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明细
2、天津市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3、天津市社会散居孤儿信息登记表
相关附件 |
1、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明细.doc |
2、天津市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审批表.doc |
3、天津市社会散居孤儿信息登记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