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处收取年检费的请示》(沪司发请〔1999〕89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价费字〔1992〕61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收费标准为一万元/年。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