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的女性人员,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其中2010年12月31日未满55周岁,本通知实施时已满55周岁本市户籍人员,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按本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年龄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满十五年。其中,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