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青岛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高速青岛海湾大桥路产赔偿标准的请示》(鲁高速青财[2011]34号)收悉。为保障青岛胶州湾大桥(以下简称胶州湾大桥)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保证胶州湾大桥路产在受到损害后得到赔偿,经研究,特制定胶州湾大桥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胶州湾大桥路产造成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标准缴纳胶州湾大桥损坏赔偿费,损坏赔偿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附件未列项的其他物品的损坏赔偿标准,可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损坏赔偿的依据。
二、胶州湾大桥路产损坏赔偿费用专项用于维护、修复或重建损坏的物品。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附件:青岛胶州湾大桥路产损坏赔偿标准
相关附件 |
青岛胶州湾大桥路产损坏赔偿标准.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