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为合理疏导电价矛盾,稳步推进全省城乡用电同价,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决定适当调整南平市各趸售县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等用电价格,各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1至附件9。
二、调整铁合金生产用电过渡电价,详见附件10。我局已批复的供电营业区清理整顿等其他各类尚在执行期内的过渡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6分钱。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电网用电户2012年2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趸售县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延平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2.建瓯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3.建阳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4.顺昌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5.武夷山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6.光泽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7.浦城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8.松溪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9.政和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10.南平市铁合金生产用电过渡电价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
附件1-10.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