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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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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人社发[2012]164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2-5-2
实施时间:2012-5-2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宁波
发文内容

奉化市、象山县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站(劳动力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及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3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现就201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工作目标任务
  (一)稳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率。至2012年底,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参保人数稳定在86万人以上,其中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的参保人数稳定在63.1万人以上。
  (二)做好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和本年度居民医保实施工作。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参保缴费、医疗待遇落实等工作,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试发行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居民医保就医结算“一卡通”。
  二、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全市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各类全日制中小学、高等院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及各县(市)、区非农户籍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未入学未成年人,除学生外的其他各类人员按户籍所在区域参保。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1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
  各县(市)、区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可按上述4类人员分类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
  按照《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文件精神,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不限户籍参加场所所在区域的居民医保。
  三、居民医保参保(续保)缴费办法
  2012居民医保年度指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即为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以起始时间所在年度作为医保年度的年份。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2年度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按2011年度同类标准执行。宗教教职人员筹资标准按同年龄段人员相同标准缴费。奉化市、象山县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
  (二)困难对象确定
  从2012年度起,调整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对象的范围。居民医保各类参保对象中,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补助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其身份以参保(续保)缴费期为准: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3.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4.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办理参保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参加居民医保的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名单报当地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进行确认。
  (三)参保缴费办理
  1.市区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2012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为5月15日至7月31日(非工作日除外),其中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站、乡镇劳动力管理站(以下简称“街道乡镇社保站”)受理时间为5月15日至6月30日(非工作日除外),参保缴费办法与2011年度一致。奉化市、象山县各类人员的参保缴费期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
  2.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出生的市区非农户籍未成年人,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2012年度仍可以未入学未成年人身份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各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3.宗教教职人员的参保工作由所属宗教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办理,在确定本场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名单后,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宗教工作职能部门确认,持参保人员名单、确认证明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在2012年度参保缴费期内到本场所所在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中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的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近亲属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人缴费部分可在次年度由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申请从其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每年度支付不超过3个人次。
  从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保站,凭本人身份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和近亲属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登记参加居民医保的近亲属个人信息,该参保人员与其登记的近亲属的医疗保险关系应在同一参保区域内(宁波市目前居民医保参保区域共有5个,分别为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一次登记后如参保人员不办理变更,今后年度将继续有效。登记后参保人员需要变更近亲属信息的,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指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可以办理一次。
  登记完成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在每年的5月份按该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当年度的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历年结余资金中的上述可支付部分,划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待其领取后一并划入。
  (四)参保缴费补办
  各类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年度中途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其中,以下4类情况下,按下列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不设立待遇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自中止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2.年度中符合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包括转入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符合参保条件当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3.已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可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1个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4.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各类补办参保人员其身份按上一年度待遇享受期最末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五)退保及注销
  1.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等原因,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应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内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年度中途应征入伍的参保学生,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尚未支付其医疗费的,可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2.各类补办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等原因,又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3.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户籍注销、转出、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的,其本人或代理人应在医疗费结清后办理终止(中止)参保手续,但不办理退费手续,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中止)。
  四、医保待遇及就医管理
  1.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2012年度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按2011年度同样标准执行。其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具体为伽玛刀治疗等13项个人先自付比例下调为20%,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数字化摄影(CR、DR)等24项,个人先自付比例下调为5%。奉化市、象山县各类人员的待遇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
  2.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居民医保就医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按《实施意见》执行。办理转外地就医、特殊病种核准、医疗费零星报销、医保卡更换补办等手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居民医保证历本》,其中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户口本)代为办理。
  3.在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在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自由选择就医购药(药店限于门诊的外配处方购药)。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医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管辖范围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定点单位与参保人员办理结算。居民医保医疗费审核、稽查、结算和零星报销等在上述范围内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在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落实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组织好201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各项实施工作。要积极做好面向居民的各项经办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居民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编发各种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主动开展正面宣传。
  (二)各街道(乡镇)社保站要加深构建全民医保对保障民生、促进和谐、防止因病致贫、构建平安社区的重要性认识, 采取适合居民特点的各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并认真抓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采用电话通知、上门入户等形式落实各类居民的参保情况,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克服人户分离带来的工作困难,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并及时汇总上报相关报表、数据等资料。
  (三)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时间集中,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以及医保经办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保站要紧密联动、精心组织、细致安排、团结协作,并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事例,把这件利在百姓、福泽万家、惠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六、其他
  (一)2012居民医保年度内,市区居民医保年度具体操作办法按原办法执行。奉化市、象山县纳入市级统一的居民医保计算机系统后,具体操作办法由两县(市)另行确定。
  (二)此前有关通知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各类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具体实施工作另行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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