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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暂停执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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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暂停执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价发[2012]43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4-18
实施时间:2012-4-18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鉴于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113号)在试行期间遇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暂时停止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服务收费规定仍按照辽财会字[1994]第151号文件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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