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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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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鲁价格一发[2012]18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2-22
实施时间:2012-3-15
失效时间:2016/1/1 0:00:0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青岛、东营、烟台、滨州市物价局,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们《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国电电力胶南子罗风电场工程(49.5MW)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青价格〔2012〕5号)、《关于国华(广饶)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一期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东价发〔2012〕3号)、《关于烟台龙骏风能开发有限公司招远风电场一期工程上网电价的请示》(烟价〔2011〕131号)、《关于龙源滨州沾化套儿河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滨价发〔2011〕189号)、《关于国电招远新能源有限公司夏甸风电场一期工程上网电价的请示》(国电鲁计〔2012〕5号)、《关于华电莱州金城风电场一期48MW风力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华电国际鲁市〔2011〕287号)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的规定,核定国电电力胶南子罗风电场工程(33×0.15万千瓦)、国华广饶风电场一期工程(33×0.15万千瓦)、烟台龙骏招远风电场一期工程(33×0.15万千瓦)、龙源滨州沾化套儿河风电场工程(33×0.15万千瓦)、国电招远夏甸风电场一期工程(33×0.15万千瓦)、华电莱州金城风电场一期工程(24×0.20万千瓦)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1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本批复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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