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局,各先导区价格、卫生主管部门:
为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收费行为,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的成本、实用面积、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医疗服务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定价。按照设施配置和服务内容,将特需病房划分为高档单人套间(A级)、中档单人套间(B级)、普通单人间(C级)、普通双人间(D级)四个等级,四个等级应具备的设施配置标准、服务内容及价格详见附件。
四、特需病房应相对固定,特需病房床位数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在本医疗机构核准编制床位数的15%以内。
五、申请确定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由各医疗机构向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医疗机构直接向市物价局、卫生局申报)。申报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须提供以下资料:
1、核定特需病房床位费的请示;
2、特需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及布置图。
3、特需病房设施、设备配置及服务内容;
4、运行维护成本费用测算情况等。
5、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由患者(家属)自愿选择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患者入住特需病房。
七、特需病房床位费计算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入住当天计算床位费,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费。
八、医疗机构须认真落实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和科室显著位置公示特需病房房间号和收费标准,做到设施配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事项公开、告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特需病房床位和收费管理,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严禁自行增加特需病房床位数,减少设施配置和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
十、各医疗机构须在6月15日前,按规定的要求重新申报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经核定后按照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自2011年8月1日起,未经重新审核的一律不得继续收取特需病房床位费。
附:大连市特需病房设施配置、服务内容及最高价格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相关附件 |
大连市特需病房设施配置、服务内容及最高价格.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