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煤炭计量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榆政价发〔201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神木县、府谷县和横山县境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具备煤炭计量条件的大保当、中鸡、呼家塔、大柳塔、石圪台、杨伙盘、盘塘村、马家滩村、河湾村、郭家湾、孤山、红草沟、石码洼、驮家洼、韩岔河湾、赵峁则、雨谷城和樊家河等18个煤炭计量站,对过往运煤车辆实施计量服务时,仍按1元/吨收取煤炭计量费。未经批准的煤炭计量站,不得擅自收取煤炭计量费。
二、各煤炭计量站不得重复收取计量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也不得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收任何费用。
三、请你局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检查。
四、该收费标准有效期截止2015年3月31日,期间收费标准如需调整,请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