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省农委:
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意见的函》(辽公交函〔2009〕5号)、省农委《关于继续执行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农办〔2009〕8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现就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1、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的申请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项目的要求,重新明确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按增加准驾车型的条件和考试科目内容,参照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利用符合《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要求的县(市)交警大队驾驶人考验场,对申请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驾驶证的申请人进行考试的,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考试费每人100元上缴所在市交警支队,用于从事考试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和车辆管理所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升级、改造。其他考试收入,全部留用县(市)交警大队,用于驾驶人考验场地建设、维护、改造和车辆管理所网络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二、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规定的申请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项目要求,重新明确其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为:
1、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10元;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20元;
3、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三)每人次20元;
4、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四)每人次20元;
5、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按增考项目,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科考试不合格者,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合格需重新申请考试的,按该科收费标准50%收取。
机动车驾驶许可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不再进行桩考考试,也不得收取桩考补考费用。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保持成绩期间,不得另行考试并收费。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辽价发〔2007〕145号文件执行期延至2010年3月31日。
五、各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