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恩施州电网销售电价的请示》(恩施州价[2011]13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财政部三部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5号)规定,现将恩施州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了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省物价局调整了省内部分小水电上网电价,以及国家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地方电网开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因素,决定对恩施州电网销售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疏导上述电价矛盾,具体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钱(原电建基金改农网还贷资金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钱,均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销售电价表中的低保家庭电价执行,超过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上述8个行业的淘汰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执行,对限制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执行。
六、恩施州电力总公司向各县(市)趸售电量,执行省电网县级趸售电价。
七、由于恩施州电网销售电价同价引起的各县(市)价差收入不平衡问题,由州物价局会同州电力总公司统一平衡,年度滚动使用,并将每年的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州政府备案。
以上价格从2012年元月15日起执行。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