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上述法规部分内容因如下原因被删除:
发文标题: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5-30
实施时间:2015-5-30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删除第十条第(一)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