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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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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会[2012]7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1-31
实施时间:2012-3-1
法规类型: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执业行为,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我们拟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执业行为,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使用电子防伪码。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应当将未附有电子防伪码的鉴证业务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鉴证业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包括设立验资报告和变更验资报告。
  第四条 鉴证业务报告使用电子防伪码仅证明鉴证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来云南省临时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建立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
  第六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其网站建立“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供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各方查询鉴证业务报告真伪使用。
  第三章 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码专管员制度,采用专用密码,登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获取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
  会计师事务所防伪码专管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报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有电子防伪码的鉴证业务报告需要作废的,应当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书面说明,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需要作废的鉴证业务报告对应的电子防伪码予以作废。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另行申请新的电子防伪码。
  第九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中记录已经作废的防伪码。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防伪码的,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惩戒,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年度团体会员年检时不予通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具体使用办法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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