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对《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陕评协[2012]5号
发文部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12-1-13
实施时间:2012-1-13
法规类型: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陕西
发文内容:
各评估机构: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省评协制定了《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你们,望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和建议于2012年2月10日前上报省评协。
联系人:李安民
联系电话:029-87610874
联系信箱:lianmin0123@
附件:《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2号)以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
省内评估机构为外省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本办法执行。如经委托人同意,也可按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机构通过参与招投标承揽业务,参与机构须报省评协备案。
第三条 省外资产评估机构陕西省境内执行评估业务,须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业务报备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 评估收费
第四条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是指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咨询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五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的上限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2号)执行,收费标准的下限按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区间下限执行。在收费的幅度内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计件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见附件)
注: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3、计费基数:一般应根据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计费,若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可采用评估值计费;
4、评估机构收费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见附件)
第六条 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业务收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二)承办委托业务需聘请的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助理人员人数及其专业能力;
(三)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工作时间;
(四)承办委托业务的繁简程度;
(五)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七)证券业评估、整体资产评估、森林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等类型;
(八)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的独立法人数量和对外投资情况;
(九)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
(十)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
第七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除业务方面约定外还应包括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预收费用、违约责任等条 款。
采用计时收费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结算时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算。
第九条 评估机构可向委托人预收服务费用,具体由委托双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由委托方支付或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或委托人因故终止业务约定,或双方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省外资产评估机构陕西省境内执行评估业务,须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业务报备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 收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省评协每年开展一次评估机构业务收费专项检查。对评估机构收费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安排检查。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省评协上报当年业务收费清单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国企改制和破产等委托业务,其收费标准低于下限的,应到省评协备案。
第十八条 省评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的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可以作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需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的情况;
(二)是否按时、按要求如实报备;
(三)需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惩戒规定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连续12个月有不超过2项(含2项)评估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连续12个月内有3项评估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评估账面值或评估值在5000万元1项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
(二)恶意降低服务费,收费低于下限10%以内的;
(三)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约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作为其它业务附加服务的;
(四)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收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公开谴责:
(一)连续12个月内有3项以上,或超过项目数10%以上低于收费下限的;
(二)评估业务收费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转账。多次未按规定转账而收取现金的行为,或一次收取现金超过1万元的行为。
(三)采用欺诈、利诱、强迫、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出具虚假发票或不出具发票行为之一的;
(四)隐匿、销毁、丢失(未能及时补办)评估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五)在重大招投标项目中恶意低价竞标,并在行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拒绝、阻挠检查、调查的。
(七)评估机构为本机构以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的,或为无本所注册资产评估师参与的评估业务收取一定费用出具报告的,对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予以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建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吊销机构法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移交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检查,发现评估机构违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2号)收费标准上限的,违反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对签署违反规定报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同时纳入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和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应备案而没有及时向省评协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以低于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投标报价,以及实际收费低于最低收费标准20%以上的;
(三)采取串谋、诋毁、提供分成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
(五)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应予惩戒的行为;
(六)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报复;
(七)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涂改、丢失(不可抗力除外)证据材料;
(八)其它应予从重惩戒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规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规行为后果的;
(二)主动向省评协书面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规行为的;
(四)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惩戒及申诉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评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认真核实,及时提出对违规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惩戒的建议,并提交省评协惩戒委员会进行研究,作出惩戒决定。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提出书面申诉,并陈述理由,省评协组织有关人员听证并核实。对公开谴责以上决定不服的,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当事人申诉期间,惩戒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