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国税函[200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规定和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应于取得税收优惠事项资格(或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和年度纳税申报前(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事项和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税收优惠事项为年度纳税申报时)分别办理备案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
(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三)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
(四)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六)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取得税收优惠事项资格(或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应提出备案申请,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发出《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见附件1,代替116号文件附件4),作为纳税人季度申报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纳税人年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且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事项和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税收优惠事项为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仅对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申请,发出《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企业提出申请后7日内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告知书的,可以根据第一次备案申请取得的准予执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对各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核使用《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三、各类税收优惠申请时间,享受方式和应附送的资料见附件3《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应附送资料清单》、附件4《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代替116号文件的附件2)、附件5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管理事项表》(代替116号文件的附件3);41号文规定的申请时限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41号文附件2《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应附送资料清单》、附件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件4《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作废。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加强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跟踪管理,对于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各类减免税优惠事项,应由管理员提交《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CTAIS2.0文书表样)或《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申请审核表》,按程序审批或审核确认,并录入CTAIS系统。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
2:《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申请审核表》
3:《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应附送资料清单》
4:《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
5:《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管理事项表》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附件 |
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DOC |
2:《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申请审核表》.DOC |
3:《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应附送资料清单》.DOC |
4:《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DOC |
5:《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管理事项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