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服务收费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协会将统一制发收费标准牌匾。
三、按照《通知》要求在“实时业务报备”系统中设置指导价收费下限,事务所应在完成审计(验资)的初稿后,应当及时收取业务费,如实填写发票号码(含预收)与实际收费金额,才能输出业务报告的条形码报备封面,完成整个审计(验资)报告的流程。
四、外地来穗临时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五、如有问题或建议,请致电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监管部,联系电话:020-38922350转、38922363、38922361.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