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自贡、泸州、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和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川就业的外国人逐年增多。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方便服务对象,切实加强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我厅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授权你们负责办理外国人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行政许可事宜,并加强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就业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就业促进或行政审批机构牵头,法规、劳动关系、劳动监察机构等参与的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对外国人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外国人就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规范审批管理。各地要按规定开设政务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和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要参照我厅制定的办事指南(见附件一、二)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项申请资料;必要时应到聘用单位现场勘验,再作出审批决定。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编号分别规范为“X人社外就许[20XX]XXXX号”和“X人社外就字第XX-XXXX号”.其中:“X”为各市(州)简称,“XX”为年度号,“XXXX”为序列号。
三、搞好工作衔接。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拟聘用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应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各地不应受理或审核、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此前用人单位在省厅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需要继续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以及曾在省厅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需要申办延期的,各地应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各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机构要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将外国人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加强管理服务。各地要认真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依法为外国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对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肃查处非法雇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和非法就业的外国人个人,按规定处理未依法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若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厅。各地应在每月(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年)外国人在川就业统计情况(见附件四)书面报送省厅就业促进处。
五、其他事项。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7个地区,暂不授权办理外国人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行政许可事宜。7个地区内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仍按现行方式,直接到我厅驻省政府政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办事指南;
2.外国人就业证办事指南;
3.相关示范文本;
4.外国人在川就业统计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目录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文件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二、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二)拟聘用的外国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申报材料
(一)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二)聘用意向书;
(三)《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
(五)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中文翻译件);
(六)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未入境者可暂不提供,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时补交);
(七)拟聘用的外国人护照(查验原件,交收首页及签证页复印件,未入境者不提供);
(八)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中央在川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免报);
(九)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件(外商投资或涉及许可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增报相应的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三)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028)86934580 869169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381
8691831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8)86746189 8613908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www.sc.lss.gov.cn <http://www.sc.lss.gov.cn/>
附件2
外国人就业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文件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二、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已获准取得就业许可证,持职业签证入境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川工作,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
(三)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三、申报材料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二)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中外文对照的劳动合同;
(三)外国人有效护照(查验原件,交收首页、签证页复印件);
(四)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五)外国就业人员两寸彩色照片2张。
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除提交上述(二)至(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报告、外国人履历、外国人任职证明和健康证明,以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取得职业签证并入境后15日内,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国人就业证》。
(三)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四)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30日内,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与外国人签订或续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护照首页复印件,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028)86934580 869169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381
8691831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8)86746189 8613908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www.sc.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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