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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昆明海关关于进一步支持云南省加快推进桥头堡建设的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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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昆明海关关于进一步支持云南省加快推进桥头堡建设的贯彻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昆明海关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1-12-21
实施时间:2011-12-21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昆明
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和《海关总署 云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备忘录》,按照“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海关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大对云南桥头堡建设的支持力度,昆明海关在《昆明海关关于支持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昆明海关关于进一步支持云南省加快推进桥头堡建设的贯彻实施意见》(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昆明海关关于进一步支持云南省加快推进桥头堡建设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昆明海关关于进一步支持云南省加快推进桥头堡建设的贯彻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文》)和《海关总署 云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备忘录》,按照“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海关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大对云南桥头堡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对桥头堡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作出了关于“使云南成为我国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的指示。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云南建成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2011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1号文》,明确了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发展战略定位,确立了2015年及2020年的发展目标,并明确了主要任务、工作重点,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桥头堡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发11号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和国家进一步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紧紧把握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把云南省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有利于构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陆路国际大通道,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有利于提升我国沿海沿边开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增加睦邻友好;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边远地区脱贫致富,推动云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各族群众共同致富和边疆和谐稳定。
  作为把守国家西南门户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范畴,加大支持力度,全力助推云南加快桥头堡建设,是昆明海关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以及《国发11号文》精神的必然要求。全关上下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战略部署上来,紧紧抓住桥头堡建设这一重大历史机遇,不断优化监管与服务,全面落实“把好国门、做好服务、防好风险、带好队伍”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让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的现代新边关,努力推动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桥头堡建设的力度
  (一)进一步推进通关便利化。
  大力推进以风险分析和企业分类管理为基础的进出口分类通关改革,巩固完善并不断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合作范围,优化作业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实施优先预约制度,并开辟专用绿色通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为中缅油气管道建设境外段出口物资以及境外电力合作开发等大型项目出口设备提供通关便利。积极推进集中申报、预约通关等措施,确保鲜花、蔬菜等鲜活易腐产品以及其他特色优势产品及时通关。支持云南打造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会展之都,创新监管模式,为昆交会、南亚国家商品展等重大国际会展提供便利条件和配套服务。推广运用进出境机动车辆IC卡管理系统,支持云南加快推进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建立健全与口岸管理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增强口岸通行能力,改善对外贸易软环境。加强与周边国家海关贸易便利化合作,进一步协调海关单证和手续,努力推进《GMS便利客货跨境运输协定》的落实。
  (二) 进一步推进口岸发展和边境合作区建设。
  积极支持云南优化口岸发展布局,完善口岸功能。协助云南做好口岸开放规划工作,紧紧围绕云南大通道建设、物流与经济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符合云南特点、有利于口岸及边民通道规范管理和长远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全力支持云南建设重要的沿边开放经济带,积极参与研究论证,加强向海关总署的请示汇报,争取政策支持,为加快建设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缅瑞丽-木姐、中越河口-老街、中老磨憨-磨丁跨境经济合作区以及麻栗坡、耿马、腾冲、孟连、泸水(片马)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言献策。支持条件成熟的边民通道适时申报建设成为对外开放口岸,积极配合云南省相关部门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海关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姐告边境贸易区功能优势。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平台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资源优势,完善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海关的务实合作机制,加强与东盟国家海关的合作交流。认真落实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扩大到省内所有边境口岸试点工作。积极支持云南拓展国际航班国内段航线。建立外经和境外投资项下物资出入绿色通道,为促进投资便利化和口岸经济繁荣提供有力支持。
  (三) 进一步推进保税贸易发展。
  不断优化保税贸易监管业务流程,规范备案审批手续,大力推动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为主要功能内涵的保税贸易发展。积极支持云南打造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平台和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出口加工基地,研究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规划布局建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动适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需求,支持传统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重点支持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有品牌、高附加值等类型加工贸易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优化保税物流服务,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保税物流体系,支持昆明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以及沿边重点口岸物流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发展保税物流。
  (四) 进一步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全面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建立重大减免税项目海关提前介入机制,主动为企业提供减免税政策咨询服务,切实引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云南省企业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鼓励矿产品和农产品等资源型商品进口,支持机电、化工、纺织、日用品、成套设备、特色产品和互补型农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积极支持云南做大做强花卉、蔬菜、茶叶等特色农业,推进传统工业优化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耗能企业节能改造,扶持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的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和项目。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替代种植,加强替代种植企业的管理,推动替代种植向替代产业发展。积极支持云南发展跨境旅游,为旅游二次创业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具备条件的旅游城市申请和建设对外开放口岸,推动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引导和鼓励特色产业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支持云南加快特色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特色产业国际竞争力,全力支持云南打造外向型特色产业基地。
  (五) 进一步推进边疆繁荣稳定。
  认真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兴边富民行动规划,积极参与云南实施新一轮兴边富民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对云南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照“落实政策,规范管理,惠及边民,促进发展”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优化管理模式,积极配合云南省规范并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深入开展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帮困以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支持云南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加强宣传,严密监管,加大对走私濒危物种、疫区动植物及固体废物的防范、打击和处置力度。加大边境业务一线科技设备投入,提升信息化运用水平,继续推进业务量较大的边境口岸海关机构整合升格,增加重点口岸人力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出入境管理能力。紧紧依靠地方党政,深入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积极支持构建中老缅泰四国边境禁毒合作机制,加强禁毒防艾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深入推进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反渗透斗争。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海关妥善处置沿边涉外突发事件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大对货运、旅客行李、邮件、快件渠道各类违禁印刷品、音像制品以及毒品的查缉力度,有效阻止境外反动势力和毒品向国内渗透,切实推进边疆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 进一步推进桥头堡建设辅助决策工作。
  进一步健全海关政策研究机制,加大政策研究投入,提升政策研究水平,围绕加快推进桥头堡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课题研究,主动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并及时向海关总署反映云南桥头堡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口监测预警作用,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云南外贸的特点,加大对进出口运行状况和走势的分析力度,加强海关统计跟踪监测,做到科学监测、动态预警。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情况和重点进出口市场的专题分析,及时反映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帮助云南企业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增强监测预警工作的针对性、敏锐性和前瞻性,提高海关统计分析服务云南外贸发展决策的水平。
  三、加强领导,完善贯彻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关党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门听取贯彻实施《国发11号文》,进一步支持“桥头堡建设”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支持“桥头堡建设”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健全完善向海关总署请示报告,以及向云南省委、省政府定期通报工作机制,以及与省级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
  (二)加强海关自身的能力素质建设。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以建设符合“把好国门,做好服务”要求的现代新边关为载体,以贯彻《国发11号文》和署省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支持“桥头堡建设”为主线,始终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始终坚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始终坚持廉洁从政、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畅通投诉渠道,健全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坚决整治“吃拿卡要”、办事拖沓等不正之风。
  (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发11号文》、进一步支持“桥头堡”建设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围绕《意见》分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抓好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隶属海关的工作指导,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改进完善相关措施,为抓好《意见》整体部署的有效落实,为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大开放、大发展而不懈努力。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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