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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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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会协[2011]80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1-12-15
实施时间:2011-12-15
失效时间:2014/5/7 0:00:00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实现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类评价与管理,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4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豫财会[2011]38号)文件精神,我会制定了《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分类评价与管理,引导企业科学规范合理选聘事务所,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规范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4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豫财会[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类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根据分类评价结果,省注协向社会推荐各类事务所适合从事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省注协建立科学的事务所评价及分类机制,保证评价和分类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设立事务所分类评价委员会,负责研究事务所分类评价及分类工作中的政策问题、指导评价工作、审议各评价工作组的评价结论、认定事务所分类结果。
  第七条  分类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事务所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分类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注协,负责办理分类评价工作的相关具体事宜。
  第八条经批准在河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河南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应参加当年分类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报分类评价信息;
  (四)填报分类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故意填报不实评价信息;
  (六)因故终止;
  (七)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分类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务所,填写事务所分类评价表,按照省注协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上报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
  第十条 事务所在填列分类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分类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对分类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分类评价填报信息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市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信息,在每年4月15日前上报省注协。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注协组织人员对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实地检查,对需要定性评价的信息进行初评。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发现填报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直接做最低类事务所处理。
  第十四条 每年7月底前,省注协秘书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事务所的分类评价得分,经分类评价委员会确认后,对评价计算结果进行排序,把事务所分为a、b、c三类,其中,省内分类评价得分排名前50位的为a类事务所,排名51-200位的为b类事务所,其余事务所(含未参加分类评价的事务所)均为c类事务所,并对外公布。在公布前申请终止事务所的信息不再公布。
  第十五条  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整体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的设置以“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包括:事务所规模、执业素质、内部治理、审计业务质量及职业道德等四项。
  (一)事务所规模:是指事务所经营运作的总体规模情况,反映事务所在评价期内从业人员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总业务收入、评价年度审计收入等情况。其中:
  1.从业人员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拥有的全体从业人员数量。
  2.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3.评价年度总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4.评价年度审计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总业务收入中的审计收入。
  (二)执业素质:是指事务所经营运作的总体执业素质情况,反映事务所在评价期内的注册会计师比重、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职业道德建设等情况。其中:
  1.注册会计师比重:是指注册会计师人数占全所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用公式表示如下:注册会计师比重=注册会计师人数/从业人员人数。
  2.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学历区分为博士、硕士(含双学历)、本科、大专及大专以下,对应学历层次权数依次为:5、4、3、2、1,则平均学历计算公式如下
  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不同学历层次注册会计师人数×各自权数)/注册会计师人数。
  3.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按照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年龄分35岁以下(含35岁)、35-55岁(含55岁)、55岁以上分别列报,对应的年龄层次权数分别为:3、5、4,则平均年龄计算公式如下:
  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不同年龄层次注册会计师人数×各自权数)/注册会计师人数。
  4.职业道德建设情况:从业务承接、专业胜任能力、对同行和其他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的依据来自协会对事务所日常管理中的积累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具体业务中表现在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中的文字记录。
  (三)内部治理:是指事务所内部治理的总体情况,反映事务所在评价期内合伙人协议(章程)、“三会”设置及运转、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等情况。?
  1.合伙人协议(章程):是指事务所能够按照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要求制定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章程),建立风险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有效、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2.“三会”设置及运转:“三会”是指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三会”设置是指在工商部门备案的事务所协议(章程)中所规定的“三会”职责及权限;“三会”运转是指根据事务所协议(章程)“三会”召开及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3.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事务所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事务所经营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清晰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p~€€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是指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管理和使用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5.质量控制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情况:未设置机构的取值为0;设立相关机构的,其设置与运行情况可参考工作底稿情况评分。
  (四)审计业务质量及职业道德: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应的罚则,对事务所及执业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执业所做出的处罚。包括行业协会做出的自律性质的惩戒、行政监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其中:
  1.受到行政处罚情况:是指因业务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受到中注协惩戒情况:是指因业务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中注协的行业惩戒。
  3.受到省注协惩戒情况:是指因业务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省注协的行业惩戒。
  第十七条 各评价指标性质及指标权数如下表:
  第十八条 定量指标的评价计分根据指标的实际值对照相应的标准值,按照一定的权数计算得出。每项定量评价指标的标准值依次区分为优、良、中、较低和低五个档次。定量指标标准值及对应的标准系数如下表所示:
  第十九条 单项定量指标记分方法如下:
  单项定量指标分数=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其中,“实际值”在“优”档标准值以上事务所的调整分为“0”,“实际值”在“低”档标准值以下事务所的本档基础分和本档标准值均为“0”
  第二十条 定性指标由省注协组织的评价人员按照省注协统一确定的标准,根据实地评价结果,划分为“优”、“良”、“中”、“较低”、“低”,其中“优”表示行业的最高水平;“良”表示行业的较高水平;“中”表示行业的总体平均水平;“较低”表示行业的较低水平;“低”表示行业的最低水平,其对应的标准系数为分别为1、0.8、0.6、0.4、
  第二十一条 单项定性指标记分方法如下:
  单项定性指标分数=∑(单项指标权数×每位评价者选定的等级所对应的标准系数)/评价人员总数
  第二十二条 备抵指标从事务所的诚信档案中提取。单项备抵指标分数计算方法为:
  单项备抵指标分数=单项指标权数-∑相关扣分事项扣分“
  其中相关事项扣分如下: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2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1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1.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1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0.5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单项备抵指标最低得分为”0“。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总分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分类评价分数=∑单项定量指标分数+∑单项定性指标分数+∑单项备抵指标分数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评价总分数相同时,以当年总收入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在完成分类评价工作后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发布正式评价结果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会协[2014]30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4-5-7
实施时间:2014-5-7

相关附件
第十七条 各评价指标性质及指标权数表.doc    
第十八条 定量指标标准值及对应的标准系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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