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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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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5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6
实施时间:2012-1-1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全省车船的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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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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