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办发[2011]331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1-11-23
实施时间:2011-11-1
法规类型:营业税,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调整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