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境外人员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相关问题的请示》(杭人社发[2011]6号)系。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在实施境外人员在杭就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境外人员在杭就业工作中,按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进行操作。请你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境外人员就业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严格执行审批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监察力度,不断提高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杭人社发[2011]6号
关于境外人员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相关问题的请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我局受省厅委托实施境外人员在杭就业行政许可事项,全面管理境外人员在杭就业工作。但因境外人员管理规定文件没有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和自由裁量权行使中没有具体依据,随意性较大。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我局拟出台《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其中涉及到境外人员在杭就业相关问题(具体内容见附件),拟按此规定进行操作。
特此请示。当否,请批复。
附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杭就业许可章节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
第一条 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办许可证书: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是否签发许可证书决定。
第四条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材料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3、申请聘用外国人的意向书(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并加盖公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意向书;
4、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附上翻译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8、拟聘用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2寸证件照片1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程序操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杭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 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领取职业签证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外国人就业证):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是否外国人就业证决定。
第六条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申请材料
1、已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1) 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劳动合同(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文本,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其基本内容须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意向书一致)。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3)本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的工作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宾馆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宾馆公章
(6)《外国人在浙就业登记表》1份;
(7)《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8)2寸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外国人就业证》核发程序操作
2、外国人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2)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驻杭办事处/代表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文本,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5)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6)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附上翻译件,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7)本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的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8)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9)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宾馆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宾馆公章
(10)《外国人在浙就业登记表》1份;
(11)2寸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外国人就业证》核发程序操作
(二)就业申请人为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可免就业许可,持职业签证入境后,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3)劳动合同(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文本,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
(4)本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的工作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6)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附上翻译件,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宾馆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宾馆公章
(9)《外国人在浙就业登记表》1份;
(10)2寸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程序操作
第七条 在杭就业外国人的就业证即将到期且需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到期前三十天内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是否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
2、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驻杭办事处/代表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劳动合同(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4、原《就业证》;
5、《外国人在浙就业延期、年检、变更登记表》1份;
6、外国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7、2寸证件照片1张(若就业证已无延期页面须提供照片2张)。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1-5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就业申请人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法人、投资者、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就业证》2到3年的年限;对于在国际、国家和省(部)级取得相关资格的,给予《就业证》4到5年的年限。其它外籍人员《就业证》1年的年限。
第十条 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部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部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证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或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部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3、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认为从事的岗位是非特殊需要,不是杭州市暂缺适当人选,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
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不适用申请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
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职权范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须补齐的相关材料:
1、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规范。
第十一条 外国人已取得就业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撤销其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第十二条 外国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外国专家来杭工作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杭就业即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一)外国人与杭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外国人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并受其派遣到杭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外籍投资者来杭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
(四)外国人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杭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的年龄,为年满18至60周岁。属于杭州市紧缺且急需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来杭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的外籍投资者、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杭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的外国人可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身体健康,是指外国申请人申办许可证书应持有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原则上要求:(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3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二)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无犯罪记录,按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意见认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是指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为在杭州市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原则上要求:(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以上且成立一年(含一年)以上;(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若经营地非注册地的,提供经营地归属证明。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拟从事的岗位,指是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就业目录,结合杭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实行“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分类调控政策认定,且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台港澳人员在杭就业许可
第一条 台港澳人员在杭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2005]第26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下列在杭州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下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与杭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
(二)在杭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杭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台、港、澳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用人单位或在杭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并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驻杭办事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3、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台湾人员须一并提交有效签注信息;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宾馆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宾馆公章
6、劳动合同(可参照国内劳动合同,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
7、拟聘雇人员的最高学历证书或简历;
8、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浙就业申请登记表》1份;
10、2寸证件照片2张;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在杭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体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入出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两张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和填写《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浙就业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并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八条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就业申请人的出入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
第九条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的决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有关事项:
1、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台港澳人员在杭就业许可,不适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台港澳人员在杭就业许可职权范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须补齐的相关材料:
1、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规范。
第十条 台港澳人员已取得就业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撤销其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杭州市就业即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一)台、港、澳人员与杭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杭州市从事个体经营;
(三)台、港、澳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杭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
(四)台、港、澳投资者来杭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并担任管理职务;
(五)台、港、澳人员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杭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的身体健康,是指申请人应持有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或体格检查记录(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应持有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