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以及2011年5月9日、6月24日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新农保和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居民自愿相结合。
二、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含农村非农户,下同),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和城保。
三、资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和城保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保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上述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按年缴纳,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村集体补助。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是否给参保人员参保补助及每年的补助标准,但补助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个人缴费的50%。村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一并同时缴纳。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正常参保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实行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为30元/年,今后视全市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纯收入情况适时调整。对补缴养老保险费部分不实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应在村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入账后及时划入。
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在上述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实行代缴。其中对重度残疾人(伤残一级、二级)或低保户家庭成员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48%。
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四、账户模式
建立新农保和城保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五、享受条件
享受新农保、城保待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和城镇居民。
(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六、待遇标准
新农保和城保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项构成,养老待遇从符合享受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为139,是参照城镇从业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二)基础养老金。
缴费满15年,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基础养老金,现行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随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消费水平适时调整。
七、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由市、县两级财政筹资支付。
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市、县4级财政共同筹资支付,省以上财政补贴缺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对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对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30%。
八、大龄人员参保
(一)新农保和城保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参保并逐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也可以不补缴。
(二)开展新农保和城保时,年龄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并按规定缴费。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和城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新农保和城保的缴费、发放,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理。
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统筹管理
新农保和城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以县级为主。各地区应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经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一、其他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埠的,若该地已开展新农保和城保,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该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该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新农保和城保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衔接办法,以及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相关部门颁布相关政策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沈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沈阳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新农保和城保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和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养老和工伤保险局负责相关业务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