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允许合理收取加油卡补卡工本费的请示》(石化股份浙零〔2011〕434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加油IC卡补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用户因丢失加油IC卡或因加油IC卡损坏要求补办新卡的,你公司可收取20元/卡的补卡费。用户要求新办加油IC卡或要求办理加油IC卡副卡的,你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办卡费用。
二、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