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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IC卡补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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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IC卡补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浙价服[2011]24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7-15
实施时间:2011-9-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允许合理收取加油卡补卡工本费的请示》(石化股份浙零〔2011〕434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加油IC卡补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用户因丢失加油IC卡或因加油IC卡损坏要求补办新卡的,你公司可收取20元/卡的补卡费。用户要求新办加油IC卡或要求办理加油IC卡副卡的,你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办卡费用。
  二、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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