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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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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价管[2011]22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5-31
实施时间:2011-5-3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将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提高1.49分钱。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南、北网发电企业分别提高0.22分钱和0.19分钱,其余部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一、二。我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013元,南网0.4017元。
  (二)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高1.49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上网电量起执行。
  (三)将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再适当提高。
  (四)由于本次北京、天津销售电价不调整,涉及有分电比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1-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3-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3号机组、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和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其上网电价提高0.8分钱。
  (五)山西、内蒙古西部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均提高0.8分钱,山西、内蒙古西部、东北以网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2.48分钱、0.3分钱和0.17分钱。陕西以点对网方式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1.49分钱,山西以网对网方式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2.48分钱。
  二、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外,其他各类用户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提高标准为:河北北部电网直供1.42分钱、趸售1.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直供1.79分钱、趸售1.56分钱。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三至八。农村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到户价格,南、北网分别提高1.79分钱和1.42分钱。
  (二)化肥生产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电价,在调整后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北部电网和南部电网电度电价分别下浮2.54分钱和3.96分钱;其基本电价标准仍按冀价管〔2009〕96号相关规定执行。氯碱企业生产用电执行调整后的目录电价表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用电价格。
  (三)除鹿泉市曲寨热电厂、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矸石热电厂暂保留定向销售外,取消其他定向销售,其销售电价一律改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四)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要求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发〔2011〕13号),农村居民饮水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自2011年6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电力用户6月1日后的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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