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现就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区县属地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管理。
二、目标任务
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新农保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发[200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区县可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的(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市、区县各承担25%。
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40元;未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7.5元,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2.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40元。
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5元;未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7.5元,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7.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5元。
新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发[2009]152号和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补助标准和本通知不一致的,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五、待遇调整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省上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经办管理服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要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新农保信息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整合资源,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七、制度衔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它优抚政策的衔接按陕人社发[2010]18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衔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二)与社会优抚政策的衔接。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待遇,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三)与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衔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已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暂不纳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
(四)与农村低保政策的衔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待遇,低保待遇同时享受。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它优抚政策的衔接参照陕人社发[2010]1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且现仍为农村户籍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的有关补助和待遇政策;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按陕人社发[2010]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农转居人员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已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可以直接进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待该区县正式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再予以办理,转出地参加新农保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从个人户口迁入城镇次月起养老金停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待在迁入地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转入其个人账户。
八、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实施工作。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完善政策,充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九、其他
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