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1]10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0-17
实施时间:2011-1-1
失效时间:2014/10/31 0:00:00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财税[2011]10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0-17
实施时间:2011-1-1
失效时间:2014/10/31 0:00:00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