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对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工效挂钩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控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结合企业实际完善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以实现利润为主,其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的有关数据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经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发放的经营者年薪总额不得计入本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可在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时根据本年批复情况实行单列。
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5以内。对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核定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增长比例不得超过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四、审核企业工资总额时,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企业已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上述有关补贴总额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核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在批复的工资总额内从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实发工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之前应予以冲回成本(费用)。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将工效挂钩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企业要按照核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合理确定当年可使用的工资总量,企业和职工代表双方应以此为依据,结合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就工资调整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着力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准确、真实地填报《湖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报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于2011年10月底以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工资清算表等。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上年度年薪批复文件和上年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实际发放情况一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工效挂钩方案的单位,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
附件:湖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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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1]116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