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8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5-5-16
实施时间:1995-7-1
失效时间:2006/4/30 0:00:00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