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清查,把它作为二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一方面要周密部署清查前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对纳税户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要着重抓好清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清查重点。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企业改组改制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国有企业;
(三)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四)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搞好部门协调,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注意加强部门配合,要主动与当地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四、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州、市局要在7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