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财建[2011]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1-1-25
实施时间:2011-1-2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主管部门:
  自2009年3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施“汽车下乡”政策,对农民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在“汽车下乡”等政策的综合带动下,汽车产销两旺,拉动了消费,带动了生产,对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标。2010年12月31日,汽车下乡政策执行到期。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101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下乡”政策如期结束。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到“汽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根据《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鲁财建〔2009〕70号)等文件规定,在政策期内购买汽车下乡产品的农民,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车辆的补贴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总表》与《汽车下乡补贴资金分县(市、区)清算表》(附件1、2,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四、各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车辆的报废、拆解、转让过户、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1、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总表;
  2、汽车下乡补贴资金分县(市、区)清算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