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绥中县财政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绥中县非税收入分成政策调整函》(葫财非〔2011〕20号)、绥中县财政局《关于请求批准绥中县非税收入分成政策调整的函》(绥财〔2011〕84号)收悉。为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绥中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33号)和省直管县有关会议精神,落实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后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现行非税收入有关分成政策规定,现对绥中县与中央、省及葫芦岛市有关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明确如下:
一、本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原由葫芦岛市统一承担的对中央或省级非税分成上缴收入,随经济管理权限或体制调整,相应的由葫芦岛市和绥中县分别对省结算。
二、葫芦岛市原对绥中县的非税收入分成政策停止执行。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新出台涉及与绥中县有关的非税收入分成政策,必须经省财政厅核准,对未经省财政厅核准的涉及与绥中县有关的非税收入分成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四、按照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对涉及绥中县的有关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暂按本通知及附件明确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