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残联:
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省政府即将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残联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符合条件城镇残疾人的参保工作,巩固新农保残疾人参保成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参加两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2011年国家将新农保试点覆盖地区范围提高到60%,同步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两项试点将实现制度性全覆盖。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有中国特色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两项制度试点中,充分考虑广大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对残疾人参保按照一般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我省规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心与重视。各地要务必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狠抓贯彻落实,努力推动残疾人参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残疾人参保各项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的落实
落实残疾人参保政府代缴政策。各地残联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积极协调,主动沟通,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城镇重度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规定列入本地实施方案得到落实。
推进政策优惠,提高残疾人养老待遇水平。要充分掌握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残疾人基本情况和困难程度,认真总结新农保试点中的先进做法,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按照省政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开展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努力使参保代缴政策覆盖更多的城乡残疾人,切实解决缴费困难残疾人的参保问题。同时,积极争取在地方实施方案中提高残疾人养老金待遇水平和降低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切实保障广大老年残疾人基本生活。
做好制度衔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市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与相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研究,坚持各项保障制度只叠加、不冲销、不代替的原则,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各地要将做好残疾人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与“十二五”期间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深入开展基层调研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参加两项制度试点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对残疾人的关怀落在实处。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残联报告。
三、全面做好残疾人参保各项基础性工作
各地残联要针对两项制度试点2011年达到60%,明年实现制度性全覆盖的形势要求,提前规划,全面部署,千方百计做好残疾人参保各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要摸清底数,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当地符合参保条件残疾人基础数据,特别是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的情况,核发二代残疾人证,开展实名登记,确保基数准确、不遗不漏,为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相关信息统计和数据分析奠定基础;二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残疾人参保全面建立台账制度,新农保逐步实现实名制统计,建立残疾人参保情况数据库,实现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联动、与国家两项制度试点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三是建立与两项制度试点经办机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残疾人参保缴费补贴等审核管理及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四是充分发挥社区和村专职委员在摸底调查、政策宣导、争取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发放等工作中的作用,并主动加强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与协调。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省残联教育就业处。
联系人:杜思棋,电话:0551-2999456
邮箱:maomaodaguang@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