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增强行业竞争能力,做大做强、做精做优,更好地为湖北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中税协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税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范围内,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公司的各成员公司(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等级认定。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共分五级,分别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地税局和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成立“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公室” (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共同开展对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工作,同时负责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推荐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定结果定期在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采取优胜劣汰原则,每年认定一次。上年已获得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如本期落选,上期评定结果自动取消。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效期间,如有在年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及税务机关组织的其他检查中被评为整改单位的,则取消该税务师税务所已获得的等级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满两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 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年度内业务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考核年度内为盈利;考核年度内涉税鉴证业务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在7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内从业人员(包括防伪税控一机多卡开票人员)年均贡献度不少于10万元;
(四)每名执业注册税务师一个会计年度内出具两份以上涉税鉴证报告;
(五)行业年度年检合格;未发生违规、违法行为问题。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的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资质、遵纪守法、规模及经营业绩、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附件一: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各等级应当达到的最低营业收入额为:A级200万元;AA级400万元;AAA级1000万元;AAAA级3000万元;AAAAA级1亿元。最低注册资本金:A级30万;AA级50万;AAA级100万。最低执业注册税务师:A级7人;AA级10人;AAA级12人。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采取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综合得分应当在90分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遵循自愿原则。参加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愿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二);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单位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备案、执业会员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养老保险的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名单;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团体会费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五)上年度所涉及的各税种的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程序:
(一)由认定办公室初审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申请等级认定材料。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由认定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进行实地综合考评;
(三)走访若干户委托人或向随机选取的委托人(不少于十份)发放问卷(附件三)、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写出考评报告,并签署考评人姓名……
第十三条 省国税局注税管理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共同对提交的考评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将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名单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税协审批后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告,同时报中税协备案。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A级、AA级、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税协联合颁发牌匾和证书; 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牌匾和证书由中税协颁发。
第十五条 认定办公室每年必须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应立即取消等级,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已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如有重组、分立、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原《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合格A级单位评定办法》(鄂国税函[2009]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