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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2002]2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4
实施时间: 2002-6-2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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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精神,现将贯彻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甘肃境内,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甘肃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上述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主营业务收入未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含70%)的,则须再次申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对投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应对号入座及时审核认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属于鼓励类目录有异议或难以界定的,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经贸委或计委等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能够证明其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但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五、申请审批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管理办法,凡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上述政策内容的纳税人,在第一年申请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具体名称及说明等。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附后)。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壹份。
  4、当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产品成本明细表、销售收入明细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分析等说明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企业,还应提供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说明。
  (二)企业第一年经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继续申请时可附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有关情况说明等资料。同时,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将审核批复意见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凡申请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内资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同时还应提供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政策依据充分,资料齐全,情况清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转报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资料不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五)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接到省地方税务局或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核批复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国办发[2001]73号及财税[2001]202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前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和甘肃省计委、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甘地税[2001]2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确认通知书(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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