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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3]19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30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13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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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经认真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对设在我市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工业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工业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对设在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和重庆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内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项目外,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国家另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按从优原则)。
  三、对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点内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四、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5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设立在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的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设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即减半期的实际税率为7.5%。
  六、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难以界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应主动告知企业将相关的审批材料按程序报送市经委审核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所属的内资工业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初审后,上报市经委确定,由市经委出具《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见附件1)。市属以上(含市属)的内资工业企业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经委审核确定,由市经委出具确认书,企业应将市经委出具的确认书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权限及时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
  (二)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仍按原来审批程序,第一年报市局审批,以后各年度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局备案。
  (三)凡是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在收到审批批复之前,一律先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余下的18%的税款,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日常纳税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33号)要求,填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内部预审表》,办理缓税手续。
  (四)上述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在今年上半年已按33%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在今年下半年征收时进行抵减,抵减不完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算。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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