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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16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7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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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动重庆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了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3-12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务必将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两年多来,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总体反映较好,但还存在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大、优惠资格认定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效果还不够明显。各区县(市)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服务并服从于经济发展作为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循环。
  二、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重庆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工业企业包袱沉重,相当部分企业存在生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市场占有率低等问题,真正有竞争力的行业和企业不多。要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使重庆成为立足西南、辐射西部的经济强市,就需要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促进鼓励类工业企业的发展。对设在我市,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工业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投资项目适用国家1997年发布的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投资项目适用国家2002年发布的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
  (二)促进园区工业的发展。对设在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的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凡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点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上述政策执行中,对不能明确界定为鼓励类的产业,内资工业企业只要经重庆市经委审核确定、外资工业企业只要经重庆市外经贸委审核确定为鼓励类产业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一)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共5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设立在上述少数民族地区,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内资企业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
  四、大力推动基础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对设立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应在10年以上。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按7.5%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类产业的界定问题各区县(市)局对企业经营项目能够明确界定属于鼓励类的,应及时为企业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报批手续;对企业经营项目难以界定是否属于鼓励类的,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将经营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重庆市经委(限内资企业,下同)或重庆市外经贸委(限外资企业,下同)研究审查。其中,区县(市)所属的企业应将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市)经委(限内资企业)或外经贸委(限外资企业)初审后,由区县(市)经委或外经贸委转报重庆市经委或重庆市外经贸委确认并出具《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附件1);市属(含市属)以上的企业应将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重庆市经委或重庆市外经贸委确认并出具《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企业凭取得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按有关税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批工作要求
  (一)对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论从2001年度以来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税务机关均应受理,不得拒办或拖延办理。
  (二)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可根据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不短于1个月的有关经济指标,计算当期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审批。
  (三)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内资企业,一般应分别办理“西部优惠税率”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报批手续。
  (四)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优化投资环境,纳税人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第二年起,只须在每年年度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庆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核表》和证明表内各项指标真实性的必要资料,并经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凭审核结果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签署审核结果前,不影响纳税人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复。
  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统计为及时掌握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确保信息畅通,各区县(市)局应按照市局强化“六基”的工作要求,认真分别做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内外资企业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台账”(附件2)的登记工作,并按照市局要求及时做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的统计上报。
  八、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企业凭取得的有关手续在下半年申报纳税时予以抵减,抵减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退补。
  附件:1.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略)
     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台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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