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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2]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9
实施时间: 200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9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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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中有关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减免程序全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需要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减免税:
  (一)对符合第一条第(一)款政策规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企业的预算级次,报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主营业务项目及其收入、当年经营情况、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符合规定比例的依据、申请减免依据和金额等内容);
  3、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表式附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政策规定的企业,应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46号)文件规定办理减免税。
  (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对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而骗取减免税的企业,除取消减免税资格外,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及有关办理程序的认知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认真及时地为企业办理相关税收事项。对2001年度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办理减免税事项应同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中,分别增加西部大开发的两项税收优惠项目,将审批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金额情况分别填入表中。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一)“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第二条(一)对符合第一条第(一)款政策规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企业的预算级次,报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第二条(二)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政策规定的企业,应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46号)文件规定办理减免税废止:

发文标题: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5
实施时间:2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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